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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是让我赔你二十九万,我就弄死你!",还有没有国法!!!

重庆新一线城市2018-06-05 19:39:28


原创: 浮云 

来源:微信公众号 重庆新一线城市 

本文继续给大家进行“法律扫盲”。

今天主要还是讲最近那件“中介拿了20万定金不退”的事情,最近这件事情又出现了“突破性”转机。

买家通过向南岸区房管局主任的求助,已经顺利讨回了中介所收的20万定金。这仅仅只花了1天的时间,看来我们的党和政府真的好给力啊!

必须要感谢党和政府!

可是,维权的路上并没那么容易。

 案例升级:赔钱我就弄死你!

我们先对此案件做一个回顾:

2018年初次在重庆买2手房历经磨难,伤痕累累,立下此贴,跪求各位大神,朋友帮忙出个主意:  

2018.4.27号在重庆国际社区定了个122平149万的2手房,当时付了20万定金托管在中介,(谁知,这是给自己埋下的雷啊!)

原本约定4.28号解压过户,业主临时改变主意,约定到5.2号办理。 

5.2号再联系他,刚开始推三堵四不配合办理,后来直接告知:房子不卖了!

5.4号找了律师帮忙保全。直至5.21号法院告知我们保全未成功,理由是:业主于5.2号当天已经把房子过户到第三方名下。 

这个业主一看就是个老手了。

随后5.22号律师起诉业主,然后想把托管在中介的20万拿回来,谁知,这个时候,中介坚决返还定金。

理由1:这是业主托管在中介的定金,他给业主打了收条的,业主找他要,他没办法支付。   

理由2:我们还在起诉业主,即使我们不起诉业主了,他也要起诉业主索赔他3个点的中介费(虽然他知道业主不可能会支付他中介费)。

现在摆明了:中介不想退还我20万定金。

我只是小老百姓,赚钱不容易,希望这件事可以得到政府的帮助。

终于通过南岸区房管局主任的协调,只花了一天的时间,就要回了中介先收的20万元。

这里必须给南岸区房管局点个赞~

接下来买方拿起法律的武器合理索赔,却遇到了令人振聋发聩的事:

按照合同约定,如果业主毁约,违约方是要向守约方赔偿20%,也就是149万的百分之二十29.8万元!然而业主好像全然不懂法,竟然说出:

你要是让我赔你二十九万,我就弄死你!

弄死你!


(图为:微信语音转换文字)

这句话还真的让人大吃一惊!不晓得这位业主是开玩笑,还是真的威胁!

我们知道,中国是一个有法律的国家,重庆是中国的直辖市。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在重庆这个地方,就好比皇城脚下”。至少我们老百姓的生命安全是可以得到保障的,大家说对不?

天呀!你知道我这个进步青年一听到这句话是什么感受?

重庆这个大都市,还有这么猖狂的人啊?

不仅如此,经过和姑姑的深入沟通发现:业主和姑姑竟然还在同一个大地方工作,动车距离只有1个,也就是说业主随时有可能在几个之内对买家犯案。

想想就觉得可怕!

我不知道如果被人恐吓这种情况,算不算威胁人生安全,只有建议姑姑报警:

果然,警察这边还是给了买家很大的信心:

请马上告诉我业主的电话、地址,我们安排人员上门调查!

这样的话语,一下子让姑姑心理安心很多,更加坚定了要维权到底的决心!

还是要感谢党和政府!


原创: 浮云 

来源:微信公众号 重庆新一线城市 


原来不少老百姓还是法盲!

而我们也从昨天的推送留言可以看出,老百姓还是有不少法盲,大家对合同的认知还不够,居然有人还这样留言:

是要赔钱啊!

看来好多人都不懂法:

像这种房屋交易毁约的,法院可以支持受害方追讨赔付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在本案件中就是29万。

但实际上,很多时候法院一般是支持赔付定金的一半。而这个案件定金也有20万了,赔付一半业主也得赔付10万元啊!

这业主跳单是很容易,全款拿得倒是很快。但是就没有想过要赔钱的事情,这也算是给他上了一课。

很明显,这个业主就是一“法盲”。

 扫盲帖:学习房屋交易中的风险。

那么,房屋买卖违约赔偿标准到底是多少?

我翻阅了些法律资料,给大家做一个分享,如果有问题的地方,欢迎大家在后台留言,根据实际操作的情况,给我们继续做分享:

根据《合同法》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所以,房屋买卖违约赔偿金额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由双方约定,但不能超过合同标的的30%。(好像实际上是按照不超过总价20%执行的)

房屋买卖中的违约情形有哪些?

1、不能履行。

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如房屋,该特定物毁损灭失,构成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订立合同时为标准,可分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构成合同无效;后者是违约的类型。

2、延迟履行。

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能够履行;债务履行期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是否构成延迟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不完全履行与否,以何时为确定标准?应以履行期限届满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时为准。如果债权人同意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那么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消除或者令行为给付,则构成不完全履行。

4、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债务人将应付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即可视为拒绝履行。关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即指此类违约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应有履行的能力;违法的(即不属于正当权利的形式,如抗辩权)。

具体房屋买卖违约赔偿的问题,应该问问专业法律人士。

重庆新一线城市忠告:

在如今这样的行情里(什么行情,你懂的~),二手房交易频频出现“跳价”、“毁约”现象。买卖双方一定要有“契约精神”,因为现在人人都懂法,吓唬人的话是没用的,难道:

你敢不把党和政府放在眼里吗?

所以,一旦这样的不幸案例发生你身上,根本不要慌不要怕,拿起法律的武器合理维权:

党和政府一直在你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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