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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楼市调控潮:6城新政5城限售

重庆锐理数据 2017-09-23 15:31:04

9月22日晚间至23日凌晨,重庆、西安、南昌、南宁、长沙、贵阳6城先后出台楼市新政。

1各城新政内容要点:重庆凡在主城区范围内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未满两年不得上市交易,认定时间以买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南宁

法人单位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须证过两年方可转让。

南昌

除“三限房”和之前有限售规定的住宅外,全市新交易住宅(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全部须证过两年方可出售。

长沙

在本市购买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3年内方可上市交易。

西安:

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或已取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出售的商品住房,在调整价格前,须向西安市物价局进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

贵阳:

贵阳市有关部门在22日突发楼市调控新政策,即日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3年内限制转让。

2各城新政详细内容:重庆

9月22日重庆发布楼市新政,就住房和土地的相关交易做出了进一步限制,楼市调控再度加码。

两江新区管委会,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遏制炒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主城区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主城区范围内(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二、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新购买二手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取得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时间为准。 

南宁

9月22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局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补充通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限制现房转让管理,须取得不动产证满两年后方得转让;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

下为政策原文: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在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南房〔2017〕409号)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限制现房转让管理。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  

二、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在未与购房人就预售许可范围内具体房号达成购房协议前,不得收取购房人任何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知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9月22日 

此外,同样在22日晚间,南宁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也出台新政,暂停向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下文政策原文:

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原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作出以下阶段性调整:

一、暂停向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除外)。

关于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六县)拥有的自住住房套数(不含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的)。

二、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六县)外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所在地须为职工个人及家庭户籍地或工作地。除提供相应住房消费类型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工作地社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以上政策调整从2017年9月30日起开始执行。如职工个人及家庭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业务时,提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明材料上登载的时间是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的,可按调整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政策执行。

四、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暂不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22日

南昌

9月22日,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的《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指出,南昌市区范围内住宅用地和商住混合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对“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用地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含商住)项目,在商品住宅销售及转让过程中,实行限房价、限对象、限转让(简称“三限房”)等政策。

该《通知》显示,“三限房”应优先满足本市户籍在市区无自有住房的成年市民,并限购一套。“三限房”购房人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的“三限房”,须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取得“三限房”时间累计满5年后方可转让。

除上述“三限房”及在此之前有限售规定的住宅外,今年9月23日起,在全市(含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范围内,所有新交易的住宅(含新建商品住宅和存量住宅,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

长沙

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9月23日凌晨,长沙市住建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意在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规定,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此次通知主要有以下要点:

1.在本市购买的商品房(含二手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3年后才能再次出售。

2.本市户籍无房的,限购一套。

3.本市户籍(家庭为单位)有一套房的,需要在取得首套房不动产权证后3年以上才能买第二套房。

4.外来户限购一套,需要出具24个月以上的所得税或社保缴纳证明。

5.此政策实施范围为全市(含宁乡、浏阳、长沙县)

6.通知自2017年9月23日起施行。

西安:

9月22日晚间,西安市物价局发布《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商品住房价格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9月25日起,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前,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调整价格前,须向西安市物价局进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

以下为政策原文: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区、县物价局,西咸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创新发展局、国际港务区经济发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7〕51号)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控的要求,经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就我市商品住房价格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前,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调整价格前须向西安市物价局进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

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适用范围

城六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含已领取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均列入商品住房价格申报范围。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价格管理仍按现行政策执行,不列入申报范围。

三、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内容

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须填报《西安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表》(附件1)、《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比较情况表》(附件3)、《商品住房房源价目清单》(附件4)。

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价格调整申报,须填报《西安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调整申报表》(附件2)、《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比较情况表》(附件3)、《商品住房房源价目清单》(附件4)。

四、商品住房价格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对符合价格申报要求的商品住房“一套一标”销售价格在西安市物价局官网上进行公示。

五、商品住房价格继续执行“一价清”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住房价格时,应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文件规定,将开发建设过程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共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一次性计入商品住房价格,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六、商品住房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陕西省物价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在销售现场做好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按照“一套一标”公示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公示价格;

(三)经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

(四)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

(五)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断缺等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商品住房价格行为的检查力度,对违反价格政策法规的,依法予以查处。

九、本通知自2017年9月25日起执行。

西安市物价局

2017年9月22日

贵阳:

贵阳市有关部门在22日突发楼市调控新政策,为保障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严格控制投机投 资性炒房行为,加强对房地产住宅市场的调控。

本次文件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1、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严厉打击违规销售、捂盘不售、虚假销售、哄抬价格等问题。

2、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统筹管理,销售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区(县、市)要停止供应土地;36-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8-12个月的,维持正常供地;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要显著增加供地,并加快供地节奏。

3、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管理,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30%;职工家庭累计有过两次或两次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三套或以上住房贷款,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以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的住房贷款记录为准。

4、即日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3年内限制转让。自2017年9月23日零时起,凡在我市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3年内不得转让。购买时间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

5、加强二手房市场管理,包括规范代理行为、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规范经济人员管理等。

6、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新政从9月22日开始实施。

贵阳新政内容纸质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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