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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立法承载着诸多改革期待

重庆时报  2015-08-07 07:54

[摘要] 顺利开征的前提不仅仅在于社会就此形成共识,更在于类似不动产信息登记等税收税基信息的全覆盖。

顺利开征的前提不仅仅在于社会就此形成共识,更在于类似不动产信息登记等税收税基信息的全覆盖。

社会一直热议的房地产税终于有了实质性动向。新调整过的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本周向社会公布,包括房地产税法在内的34项立法任务亮相其中,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法正式进入人大的立法规划。

房地产税一并被补充进人大立法规划的还有其他六大税法,这些税收立法的举动向外界释放了我国税收法定进程提速的重要信号,与此同时,亦是按照改革推进步骤,逐步解决简并税率、优化税制结构、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等难题。

依照这个角度回看房地产税,它的目的并非仅仅是为了人们普遍以为的调节房价,实质是以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形成规范的经济调节杠杆。这也是很多国家的做法,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个人所得税,而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房地产税。以美国为例,绝大部分的地方政府都以房地产税为财政支,从1975年至今,据统计均占地方税收收入的50%以上。但我们当下的情况并非如此。地方税体系不成型,使地方财政出现基层困难、隐性负债、土地财政等问题。

于是,房地产税作为十八大之后提出的加快财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给省以下的分税制的贯彻落实、推进地方税体系建设形成一个未来的主力税种,其基本思路就是降低从土地到交易环节的中间直接税,增加持有税,并且会合并城市土地占用税等。所以,它的目的在于,调控房价、抑制投机;筹集税源,取代地金;调节收入和贫富差距。

在这些房地产税的目的之中,人们不能理解的便是调节收入和贫富差距,在很多人看来,只要政府拟开征税种,就意味着增加税负,何来的调节收入?事实上,这种误**既来自于概念的混乱,也来自于对房地产税理念的并不清晰。

所谓概念的混乱,这些年非常明显,纵然是很多业内人士,在讨论住房持有环节税收改革时,很容易混淆使用“房产税”和“房地产税”两个概念。尽管“房地产税”比“房产税”多了一个“地”字,但也就意味着未来的持有税,征收对象不但是房屋价值,而且还将包括房屋下面的土地价值,应该是房地产税收体系的综合改革。而房产税,更多只是对房屋征收税。从近两年国家正式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言论中,都是使用“房地产税”这个概念,但房产税的混用,使得人们觉得征税只是向房产持有者征收。

这也导致人们对房地产税收理念有些模糊。事实上,房地产税,只对超面积住房征收,相当一部分居民根本无需纳房地产税或者缴纳的会很少,这点从媒体报道中可以证实,房地产税以面积为单位的征收方案已经基本明确,且按照家庭或个人设置低免征面积。所以,未来房地产税开征并不会增加普通百姓的负担。

房地产税既是财产税也是调节税,无论争议有多大,但作为一种势在必行的趋势,它的开征无可阻挡,只是顺利开征的前提不仅仅在于社会就此形成共识,更在于类似不动产信息登记等税收税基信息的全覆盖,以及税制改革的顶层设计能及时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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