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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可实现互换 租金低于市场水平

新民网  2014-07-02 10:10

[摘要] 经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租房。住建部1日发布《关于并轨后公租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符合公租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同时应调整租金。

经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租房。住建部1日发布《关于并轨后公租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符合公租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同时应调整租金。

《意见》中显示,并轨后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原公租房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各地应根据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公租房需求,考虑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落户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需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科学制定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

住建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社会投资建设公租房的分配要纳入政府监管。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到市场承租住房的,可按各地原政策规定,继续领取或申请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同时,各地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租房轮候期,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给予安排。

据了解,公租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水平确定。已建成并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租房管理,对已入住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租金水平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新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应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宜按公租房租金水平先收后返。

住建部要求,各地要全面公开公租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记者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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