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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可减免耕地占用税

新华网  2014-02-19 17:54

[摘要] 新华网北京2月19日电(记者韩洁、高立)记者19日获悉,财政部日前发文明确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有关财税政策,并提出为减轻负担,增减挂钩项目符合一定条件可享减免耕地占用税等税收优惠。

新华网北京2月19日电(记者韩洁、高立)记者19日获悉,财政部日前发文明确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有关财税政策,并提出为减轻负担,增减挂钩项目符合一定条件可享减免耕地占用税等税收优惠。

财政部在实时发布的《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提出,要加强增减挂钩相关收入征管,就地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随意减免或返还相关收入,也不得账外设账、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同时,做好农村居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项目支出管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农村居民住宅等拆迁补偿所需费用,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所需费用,以及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社区中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污水、环境、卫生、文化、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军可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

为减轻增减挂钩项目负担,通知明确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包括增减挂钩项目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新建农村居民住房社区**校、道路等占用耕地符合减免条件的,可以依法减免耕地占用税。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市县利用节余**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的,可以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

此外,通知还明确要从严控制增减挂钩项目的债务规模,增减挂钩项目单位需要举借债务的,应当与开展增减挂钩项目所需自筹资金相适应,从严控制债务规模。属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同时,将增减挂钩项目纳入审计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项目实施效果,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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