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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会《决定》传递房地产调控"新思维"

中国联合商报  2013-11-25 09:44

[摘要] 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共提出了16项60条重大改革举措。

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共提出了16项60条重大改革举措。在这份几乎包括了中国社会发展各个方面的改革大纲中,直接涉及房地产问题的表述可谓十分有限,除了明确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虽然《决定》中关于房地产问题的表述仅是简单的两句话,但在业内人士看来已透露出房地产调控思维都将有新的调整。知名地产商人、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决定》没有再提“地产调控”是进步,说明未来会加强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弱化调控,政府抓保障,市场做商品房。

弱化政府调控凸显市场作用

目前我国现行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是否有效贯彻并转化为长期制度,土地制度、房产税、住房制度等制度设计能否有重大突破,区域经济发展中能否有新的产业有效替代房地产的支柱地位,这些因素往往决定着未来房地产市场走势。

“毫无疑问,新房地产改革,预示着未来调控方向由去行政化转向市场化、调控手段由抑需求转向增供应、调控目标由调房价转向市场。”住建部政策咨询专家,亚太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表示,这不仅有望打破过去十年房价调控“越调越涨”的魔圈,还将彻底终结“行政管制”房价的历史。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房地产的问题不在房地产本身,土地、金融、财税每一个细小的制度变革都会牵动房地产的神经。**全会后,土地、财税等长效机制将逐步替代限购、限贷的短期调控行为。

关于房产税,《决定》这样表述:“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房产税作为深化税制改革一个组成部分被正式列入中央全面改革部署之中,而房产税将立法先行,通过立法获得合法性,并自上而下全面推行。

关于土地制度,《决定》也确定了改革的具体方向:“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分析人士认为,从中可以看出,集体土地的流转入市将成为这一轮改革的一片华彩乐章。

关于金融改革,《决定》提出允许民间资本设立中小型银行,推动股权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这都将拓宽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

在谢逸枫看来,十八届**全会中关于房地产改革的“宝剑”不是指向房价,而是房价背后的上涨根源,以及房地产业发展存在的系列弊端。一旦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取代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政策,必将成为中国房地产业长期健康发展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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