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并抓紧修改完善的“国家中长期新型城镇化规划”对城市规模划定标准进行了重新设定。未来我国城市规模划分将打破行政等级限制,根据城市所具备的承载力、人口集聚能力等方面进行认定。
目前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并抓紧修改完善的“国家中长期新型城镇化规划”对城市规模划定标准进行了重新设定。未来我国城市规模划分将打破行政等级限制,根据城市所具备的承载力、人口集聚能力等方面进行认定。
并非首次改变城市划分标准
“随着我国城市快速发展,各城市间(小区网论坛)发展不均衡问题逐渐突出,也带来人口集聚度的逐步增加。”接近发改委人士表示,因为产业引导等问题,越来越多的人集聚到同一个城市中,因此我国一些城市规模划分大大落后于其人口集聚力,甚至有些镇人口可达百万以上。因此,应根据我国城镇化发展新特征新趋势,重新制定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事实上,这并非是我国首次对城市划分标准作出改变。1980年,我国首次对1955年国家建委《关于当前城市建设工作的情况和几个问题的报告》中城市划定标准做出改变,将城市规模分为四个等级:城市人口100万以上为特大城市,50万以上到100万为大城市,20万以上到50万为中等城市,20万和20万以下为小城市。但并没有对城市人口作出清晰界定。198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再次进行修改,增加对城市人口界定,取消对特大城市认定标准。
不再拘泥于城市等级限制
上述人士指出,此次城市规模划定标准与之前不同的是,不仅增加对特大城市认定,而且对城市规模认定过程中不再拘泥于城市等级限制,真正依靠市场配置,根据城市所具备的承载力,人口集聚能力等方面进行认定。
“标准改变后,我国城市数量会大幅提升。”上述人士表示,我国只有658个建成市,而日本虽然占地面积、人口与我国相差甚远,却有2000余建成市。因此,在认定标准改变后,我国1.9万多个小城镇中有很大一部分有望改变成“市”。
《规划》也指出,我国应调整完善整县改市,切块设市等模式,并探索小县合并,联合设市等多元化设市模式,适度增加中小城市数量。完善市辖区设置标准,因地制宜推进县(市)改区,在城市群地区适当增设重要城市市辖区,适度设置其他中心城市市辖区。
镇与城虽只是一字之差
其中的利益却相差很大
在三甲医院建设、警力配置等公共服务方面,镇都有限制。例如中山市小榄镇,2011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其常住人口31.56万人,但是在此之前其只是镇配置。“由于是镇配置,公安、派出所只能按照镇配编,小榄镇政府不得不聘请多位协管员。”
此外,减镇放权我国也早有先例,2009年,绍兴市试点扩权强镇。放权4年以来,绍兴市28个中心镇的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总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了66%、85%、47%,经济总量占全市的35%。
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人士指出,城镇规模变化不仅仅是数字变动,而是重在改革。但现阶段《规划》中所涉及的仍只是初步划分改变。“因此,小城镇改为市后是否完全拥有与城市规模相匹配的管理权限,具体下放哪些,怎么改还没有具体定论。”
城镇化仍要牢牢守住
18亿亩耕地红线
据《新闻联播》报道,人大常委会6月26日听取国务院《关于城镇化建设工作情况告报》。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代表国务院作报告时表示,今后城镇化仍要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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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规划正式采用城镇化
资料显示,“城镇化”被官方首次采用确认是在13年前。
●2000年10月11日,在中共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正式采用了“城镇化”一词。
这份建议里专门用500多字阐述“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
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在对该建议进行说明时要求,“中国的城镇化不能照搬别国的模式,必须从自己的国情出发,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
●2001年8月,一份专门针对“十五”城镇化发展的**专项规划全文对外刊发。对于城镇化制定了5大政策措施,包括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要求各地可根据当地需要及综合承受能力,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调整城市户口迁移政策。
此后,对城镇化,在党的十六大到十八大的报告中都有提及。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以特大城市为依托,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至此,“大城市”和“城市群”成为主流认识。
●十八大更是要求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良性互动、同步发展。
●到2012年12月15日~16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
据《经济参考报》、《新京报》等
与上世纪90年代城市
划分相比新的变化是:
小城市人口认定:从20万以下提升至50万以下
中等城市认定:从之前的20万至50万上升至50万至100万
大城市认定:从之前50万至100万上升至100万至500万。
增加对超过500万人的城市认定为特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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