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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有所居 荷兰的社会住房政策具体有哪些?

《经济》杂志   2013-01-24 17:15

[摘要] 20世纪50年代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战争破坏、战后婴儿潮等因素成为荷兰住房短缺的社会因素。但是,荷兰通过制定和实行社会住房政策,成功解决了住房问题,实现了住有所居的目标,使人们从基本生活需求的压力中解放出来,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荷兰是一个面积仅为4万多平方公里(相当于江苏省面积的五分之二左右)的欧洲国家,其中四分之一的土地位于海平面以下,几个世纪以来荷兰人一直在与大海争夺土地。荷兰人口约为1600万,人口密度为496人/平方公里,世界排名第24。20世纪50年代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战争破坏、战后婴儿潮等因素成为荷兰住房短缺的社会因素。但是,荷兰通过制定和实行社会住房政策,成功解决了住房问题,实现了住有所居的目标,使人们从基本生活需求的压力中解放出来,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住房匮乏率欧洲

荷兰政府于1901年制定了《住房法》,标志着荷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住房政策的诞生。该法规定:政府有责任使低收入群体获得居住条件较好、租金低廉的社会租赁住房;准许建立社会住房协会(公司)和地方政府所属建筑公司,承认这些机构在社会性住房建设的合法地位;中央政府为致力于社会住宅建设的社会住房协会(公司)和地方政府所属建筑公司提供补贴和低息贷款,地方政府对社会住房协会(公司)建造社会住房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1902年荷兰《住房法》正式生效,推动了荷兰社会住房政策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初步形成了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会住房协会(公司)和地方政府所属建筑公司为主体的社会住房政策的三层管理体制。

经过上百年的发展,荷兰社会住房政策日臻完善。目前,荷兰社会住房有3个明显特点:

社会住房总量大,比重高。荷兰共有社会住房协会(公司)455家,固定资产总值约为900亿~1000亿欧元(占GDP总值的六分之一),拥有社会住宅约230万套,占荷兰住宅总量的33%,出租住宅总量的75%,每千人拥有社会住宅138套。荷兰当之无愧地成为欧洲社会住宅千人拥有量和社会住宅比重的国家。

大城市社会住房供给充足。从社会住宅的分布来看,荷兰大城市社会租赁住房的比重要高于中小城市。由于大城市人口密度大,房屋价格较高,拥有自有住房比较困难,自有住房比重较低,社会住房比重普遍较高。阿姆斯特丹(48%)、鹿特丹(50%)、海牙(38%)、乌特勒支(35%)四大城市社会租赁住房比重均高于33%的水平。荷兰四大城市社会住房协会(公司)拥有的社会住宅占全部社会住宅总量的20%。

社会住房和私人商品住房混合分布。荷兰共有1万个社区,其中有2000个社区全部为私人自有商品住房,没有社会租赁住房。只有275个社区社会住房分布集中,这些社区中社会租赁住宅占四分之三。剩余7600多个社区私人自有商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混合分布。

全面覆盖的社会住房政策使得荷兰成为欧洲住房匮乏比率(housingdeprivation)的国家。2009年,荷兰住房匮乏比率仅为0.5%,比北欧国家芬兰(0.7%)、挪威(0.9%)、瑞典(1.2%)、丹麦(0.3%)还要低。荷兰和北欧国家的住房匮乏率,远远低于欧洲6%的平均水平。

三级管理体制

作为高度法制化的国家,荷兰的社会住房政策是建立在完备的法律框架基础之上的。1901年荷兰《住房法》为荷兰社会住房政策奠定了法律基础,规定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省市政府)和社会住房协会(公司)在社会住房建设中的权力和职责,建立了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社会住房协会(公司)为主体的三级管理体制。具体来说,各层级的职权范围如下:

(1)中央政府在社会住房政策中制定住房政策的总体框架,协商制定相关规定,对社会住房协会(公司)进行职责履行、财务和物资方面的监管。(2)省级政府向地方政府公布全省范围的空间和住宅规划,并负责所属市级政府间的政策协调。省级政府不与社会住房协会(公司)发生直接联系。市级政府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住宅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方案,同时对住宅质量进行监控和管理,与社会住房协会(公司)发生直接联系。(3)荷兰社会租赁住房建设主要是由非营利性的、以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廉租房为社会责任的、经国家授权的、受相关法律约束和政府管理监督的社会住房协会(公司)完成的。因此,社会住房协会(公司)把自己称作“社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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