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各区政府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现将《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根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由政府决定承租给单位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在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在拆迁过渡期间内,拆迁人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
(一)单位整体拆迁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
1、拆迁人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日起,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合法用工人员所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本人前12个月的月基本工资平均额的80%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粮贴、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等各种补贴和补助按月给付;得不到本市工资标准的,按工资标准给付。
2、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拆迁人按规定补偿,由被拆迁人向有关部门统一缴纳。
3、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已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拆迁时不予补贴;未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由拆迁人按退休金标准补贴。
(二)单位部分拆迁的,按拆迁建筑面积每月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
(三)按经营用房安置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个体工商户)在拆迁过渡期间内的停业补助,拆迁人每月应按每平方米经营使用面积给予1人生活保障金标准的1/5补贴。
(四)全额拨款单位的人员不予补贴。
三、征地转户被拆迁人自改的非住宅,对其用于经营或生产设施的搬迁按机械、设备评估费的10%予以补贴,评估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不再支付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四、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住宅搬迁补助费:每户每次200元,二次搬迁另按此标准支付。
(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办公用房 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生产、商业、仓储、加工企业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应安置房屋面积(包含易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在18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
1、国有土地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月•平方米使用面积;
2、征地转户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自拆自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发放:户人口3人(含3人)以下的,1500元/户;户人口4~5人(含5人)的,2430元/户;户人口6人(含6人)以上的,3240元/户。
(五)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有照建筑面积在30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
1、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1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办公、仓库、生产用房等其他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月起发放至回迁安置通告时止。
(七)实行产权调换的,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1/3由拆迁人付给房屋所有权人,2/3付给房屋承租人;拆除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平均分配。
五、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3个月的补助。
六、本补偿、补助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以后因价格变动调整由合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附件一、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一)住宅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地 区 类 别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Ⅱ类地区:环城公园路以外至一环路以内A地段:马鞍山路→屯溪路→合作化路→霍山路→长丰路→南淝河沿河路→环城西路→环城南路→马鞍山路以内1550
B地段:Ⅱ类地区内除A地段以外其它地段1450
Ⅲ类地区:一环路以外至二环路以内1100
Ⅳ类地区:二环路以外800
(二)住宅拆迁货币补偿调节系数 被拆房屋调节因素调 节 系 数
楼层三、四楼0
二、五楼2%
一、六楼3%
七楼以上(含七楼)4%
无厨房、卫生间2%
朝向朝南0
其他朝向1%
配套管道煤气-2%
无管道煤气0
集中供暖-5%
无集中供暖0
(三)非住宅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地区类别地区级别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营业房住宅改营业房工业生产、办公、旅馆用房仓储用房
Ⅰ类地区:环城公园路以内A地段:长江路、金寨路、淮河路、美菱大道沿街面墙15米以内的房屋10500580023002100
B地段:除A地段外的Ⅰ类地区以内的其他地段7000430021501950
Ⅱ类地区:环城公园路外至一环路内A地段:长江东路、长江西路、金寨路、明光路、美菱大道、胜利路沿街面墙15米以内的房屋4100280020001700
B地段;除A地段外的Ⅱ类地区以内的其他地段3600270018001600
Ⅲ类地区:一环路以外2600160013001200
说明:
1.营业房(不包括住宅改营业房)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为一层价格;营业房位于二层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减少30%,位于三层以上的在一层货币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减少40%;
2.营业房、工业生产用房、办公、仓储、旅馆等用房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房屋性质,经查验《房屋所有权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证所载面积与性质不符的,面积以较小的为准,性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性质为准;住宅改营业房是指符合《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房屋;
3.特定区域的拆迁项目,其货币补偿基准价格经市拆管办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表基准价格±15%范围内进行适当的调整;
4.非住宅的调节系数为零。
附件二、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
(一)各类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 类别单位平方米造价(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折旧价格(元)
九成八成七成六成五成
现浇砼框架730657584511438365
砖混520468416364312260
砖瓦、砖木级别一级340306272238204170
二级310279248217186155
三级280252224196168140
简易18016214412610890
表(一)中的价格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在表(一)基础上上浮10%。
(二)房屋成色折旧年限表: (单位:年) 结 构九成八成七成六成五成
现浇砼框架结构1~34~78~1112~2021年以上
砖混结构1~34~67~910~1617年以上
砖瓦、砖木结构1~23~56~89~1415年以上
简易结构12345年以上
(三)房屋级别
一级:24扁砖大瓦、木桁条或预制桁条、水泥地坪、标准门窗、内外墙粉刷、水电齐全;檐高3米以上;
二级:24斗砖墙、大小瓦、木桁条、水泥地坪、门窗齐备、内或外墙粉刷、水电齐全;檐高2.8~3米;
三级:18、12砖墙、大小瓦、门窗齐备、水电齐全;檐高2.6~2.8米。
(四)简易结构:
泥焊小瓦或泥焊大瓦屋面、草屋面、芦席竹垫层、混合人字屋架、铁屋架、半屋架、半砖半土墙或土墙,不规则一门二窗、电、檐高2.6米。
(五)单位平方米造价和综合造价
1、单位平方米造价是指重新建造同等结构的房屋所需建筑材料和人工费用的价格;
2、综合造价是指按照建筑技术、土地费用、建筑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条件,重新建造与现有同等结构、质量、标准及使用功能的平均价格,具体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费用、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费、管理费、税金等因素。
附件三、产权调换差价
(一)住宅产权调换差价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被拆房结构
安置房结构现浇砼框架砖 混砖瓦、砖木简易
7成以下(含7成)7成
以上7成以下(含7成)7成
以上一二三
砖 混6008040100120140160
现浇砼框架804012080150170190210
24米以上高层180210230250270290
(二)非住宅产权调换差价标准
1、营业房安置在:一层9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层6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层以上3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其他非住宅安置在:一层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层3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层以上2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3、住宅改营业房安置在:一层12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层6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层以上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说明:
1.上述产权调换差价标准不含新建装饰及配套设施费用;
2.住宅改营业房是指符合《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房屋。
附件四、树(花)木补助标准
树干直径(cm)补 助 费
(元/棵)备 注
不足51 (1)非人工培植出土高度1米以下的野生小树不予补助;
(2)树干直径应从树木出土1米处计算;
(3)花木指木本花,草本花不予补偿。
5~102
10~155
15~2010
20~2515
25~3020
30以上25附件五、住宅房屋**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 目补偿标准(单价)备注
围墙砖5~10元/平方米自 拆
10~15元/平方米
简 易5元/平方米
固定墙体柜30~50元/平方米自 拆
100~150元/平方米
空调柜式200元移机费
分体式150元
窗 机80元
热水器太阳能60元移机费
电 能60元
煤 气100元
有线电视复 建80元/户自行办理
不复建300元/户
电话产权调换一次性安置160元自行办理移机
过渡性安置320元
货币补偿160元
装饰吊顶纸天棚2元/平方米自 拆
纤维板、灰板条10元/平方米
三 合 板20元/平方米自 拆
30元/平方米
墙裙10~20元/平方米自 拆
30元/平方米
装饰墙面面砖15元/平方米包括内、外
墙面
其他2~5元/平方米
项 目补偿标准(单价)备 注
门铁门40元/只自 拆
60~100元/只
木门100元/只
坐便器60元/只
浴 缸150元/只
铝合金门窗40元/平方米自 拆
自来水管4元/米
水 池15~30元/只
塔 池50~100元/只
下水道5元/米
窨 井10元/只
水
井压水井600元
老 式300~500元深度5米以上无水
井不
补偿
简 易200元
机砖井100元/米
炉
灶单 口150元
双 口200元
三口以上250元
活动楼梯150~200元/只
装饰地板木 地 板20~30元/平方米
地 板 砖20~30元/平方米
水 磨 石15元/平方米
大理石花岗岩40~80元/平方米
分 水 表30元/只自 拆
分 电 表30元/只自 拆
室外地坪6元/平方米
项 目补偿标准(单价)备 注
水 龙 头5元/只
闸 阀10元/只
电杆水 泥10元/根
木5元/根
温房玻璃棚20元/平方米
塑料棚25元/平方米
猪 圈砖、石20元/平方米
简 易10元/平方米
迁 坟200~300元
草 堆1元/担
农村家用厕所砖粪坑3元/担
说明:
1、本标准中未涉及的住宅装潢**物补偿可根据以下定额核定:
(1)装潢使用1年以内按装潢费用的90%给予经济补偿;
(2)装潢使用1年以上3年以内按装潢费用的70%给予补偿;
(3)装潢使用3年以上5年以内按装潢费用的50%给予补偿;
(4)装潢使用5年以上按装潢费用的20%给予补偿;
2、私人申请安装的总电表、动力电装备以及单开户自来水的按申请费用50%给予补偿(恢复的不补偿)。
附件六、非住宅装潢补偿标准
(一)装潢费根据被拆迁人提供的费用支付凭证按下列规定确定:
1、拆迁装潢后使用1年的按装潢费的60%给予补偿;
2、拆迁装潢后使用1年以上不满3年的,按装潢费的40%给予补偿;
3、拆迁装潢后使用3年以上不满5年的,按装潢费的20%给予补偿;
4、拆迁装潢后使用5年以上的按装潢费的10%给予补偿。
(二)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提供的装潢费用支付凭证有异议的,根据本市房屋装潢工程预算定额标准按上述规定确定。
(三)非住宅装潢不包括添建的空调、电视、卡拉OK机及其他电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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