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庆市财政局近日发布了“个人按揭购买首套房补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对在2008年12月1日后在重庆主城10区按揭购买首套住房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人,首套按揭房补助首次申报截至日,将延期至今年11月30日。
重庆市财政局近日发布了“个人按揭购买首套房补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对在2008年12月1日后在重庆主城10区按揭购买首套住房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人,首套按揭房补助首次申报截至日,将延期至今年11月30日。
市财政局特别明确,从即日起,按揭购买首套住房财政补助,将启用新的“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申报表”,下载地址为重庆市财政局官方网站(//cqcz.cq.gov.cn/)。
11月30日前还可申报
依照政策规定,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产权人在一个补助年度结束后3个月之内,向其个人所得税缴库区财政局申报办理。现政策执行已逾三年。
所谓补助年度是从产权人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连续12个月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类推。
考虑到政策出台初期部分产权人了解信息可能滞后,对首次申报超期的,再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即在2012年11月30日前(含当天)申报。为简化手续,在符合补助条件的前提下,可将多个补助年度合并办理。
不是首次申报超期的,继续严格执行“产权人应在每一个补助年度到期后的3个月内申报办理”的规定,超期不接受申报办理。
未获产权证也可申报
产权人符合补助条件,但补助年度结束后暂未取得产权证,也应按办理程序在3个月内及时申报。区财政接受申报并办理审核。市财政局解释说,此类购房人申请,并获得财政补助后,相关补助资金须等到产权人取得产权证后再予拨付。
房价不一咋算?
享受补助住房的交易合同房价,与按揭贷款合同房价不一致时,取交易合同总价为基数来计算累计补助金额上限。
但是,当交易合同总价低于上缴契税总价,可按上缴契税总价为基数,作为购买首套房财政补助计算累计补助金额上限,需要明确的是,上缴契税总价须以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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